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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
  发布时间: 2017-02-22 阅读次数: 27  

                              (二○一六年十一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一、 根据《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规定,我校实施党委领导下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为确保学校教代会制度的正常运行,结合我校的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二、 无锡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群众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和制度。

三、 教代会必须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的关系,依照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在维护学校的整体利益的同时,更好地维护教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

四、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权

五、校教代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审议校长的工作报告、学校的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通过教职工奖惩办法等与教职工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由校长颁布施行;

(三)讨论决定教职工福利费管理使用的原则和方法,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的集体福利事项;

(四)民主监督领导干部;

(五)制定、修改学校教代会实施办法,监督该办法的执行;

(六)选举教代会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委员和各专门委员会委员;

(七)听取审议执委会工作报告。

                               第三章学校行政和教代会

六、行政与教代会同属学校党委领导,两者之间应该相互信任、相互尊重、相互促进、相互支持。

七、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院长及行政系统行使指挥职权,教育教职工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校长应尊重和支持教代会按照本条例对学校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严格执行教代会制度,认真听取和研究教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重视教职工的提案,对合理的、经过努力有可能实现的建议、意见和要求,要责成有关职能部门具体落实,并进行检查和监督。

八、 教代会对于教职工普遍关注的学校工作,经代表团团长联席会议提出可要求校长或学校有关行政部门领导介绍情况,校长和学校有关行政部门领导要认真听取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校长因学校中心工作需要,可向教代会提出要求,动员全校教职工予以配合和支持。

九、一旦出现经过学校行政和教代会之间反复协商仍不能获得一致意见的事项,经学校党委批准,校长可试行行政提出的方案。试行一个阶段后,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再提交教代会讨论,或同意继续执行,或作新的修改。

                         第四章教代会代表和教代会代表团

十、教代会代表由所在部门工会小组提名,经各部门党、政、工负责人联席会议讨论,提出推荐候选人名单,张榜公布,征求意见,由各部门全体教职工选举产生;教师代表不得少于代表总数的60%。学校党、政、工、团主要负责人为教代会的当然代表。

十一、以各总支(分工会)范围为单位组建教代会代表团(或联合组建)。经同级党组织推荐,由单位(或本团)全体代表选举,产生正、副团(组)长。学校教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团实行常任代表制,任期为五年。

十二、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的基本条件是:

1. 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

2.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理论和政策水平,不谋私利,秉公办事,能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关系,能站在全局的高度对待和处理问题;

3.热爱本职工作,忠于职守,能较好地完成岗位任务,能以身作则,为人师表;

4.能密切联系群众,关心和帮助群众,乐于为群众服务,在本单位教职工中有一定的群众基础;

5.能虚心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关心群众的疾苦,在群众和领导之间能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十三、教代会代表的权利:

1.有选举、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提案和发表意见的权利;

3.有向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对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和督促的权利;

4.有审议教代会的工作和对教代会工作的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5.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有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的权利。

十四、 教代会代表的义务:

l.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和民主管理素质和能力;

2.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大会的决议,完成大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3.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正确维护学校整体利益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4.模范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完成本职丁作。

十五、 学校教代会各代表团的成员,是参与本部门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当然成员。各部门教代会代表团团(组)长负责领导民主参与和监督工作,并参加该部门重要事项的决策和讨论。

                       第五章教职工代表大会、教代会工作机构

十六、 全体教职工代表会议是教代会决策的最终机构。教代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或临时性工作小组。

十七、 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党、政、工、团领导研究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提议,可临时召开会议。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需经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十八、 每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任期为五年。每次换届改选时,推选大会主席团主持大会。大会主席团要有学校党、政、工、团负责人参加。

十九、 在教代会闭会期间执委会主持教代会的日常工作,执行教代会有关决议,讨论决定教代会职权内有关重要事项,解释学校教代会实施办法,执委会秘书处设在学校工会,讨论和确定每次代表大会的中心议题。

                                第六章教代会工作机构

二十、 学校教代会执委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在同级党委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以下工作:

1.做好大会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征集提案,提出大会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经党委批准后,召开大会。

2.大会闭幕期间,组织常设专门委员会活动,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和提案的落实。

3.组织教职工代表培训,促进教职工代表的素质的提高,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二十一、学校行政应为执委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任务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其他条件。

                                       第七章附则

二十二、本条例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教职工代表大会。本条例已经无锡职业技术学院第二届三次教代会通过,报党委批准,颁布施行。

二十三、本条例如遇有与将颁发的全国《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相矛盾之处,以全国《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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