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六年十一月修订)
一、目的
为保证教职工身体健康,经研究决定,我校从2003年起开始对全校在职在岗教职工(包括离退休人员)每年进行一次身体健康检查。为了进一步规范体检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所有在职在岗教职工(包括离退休人员,劳务派遣人员视当年情况而定)。
三、体检组织机构及类别
1.组织机构:由后勤处、校工会(离退休处)负责组织体检。
2.体检分为A、B两类及体检项目。
(1)A类:40岁以上(包括40岁)及高级职称人员。体检项目为内科、外科、眼科、五官科、心肺透视、心电图、腹部彩超(肝、胆、脾、胰、肾)、血尿常规、肝肾脂血糖尿酸、高低密度脂蛋白、AFP、CEA、CA-199,女教职工加妇科检查项目;
(2)B类:40岁以下(不包括40岁)人员。体检项目为内科、外科、眼科、五官科、心肺透视、心电图、腹部彩超(肝、胆、脾、胰、肾)、谷丙+表抗、肌酐尿素氮、血脂血糖、血尿常规、肿瘤二项,女教职工加妇科检查项目;
(3)45岁以上(包括45岁)女教职工另加两项专项检查。
四、体检管理
后勤处组织体检,向医院方提供名单。体检合格职工,告知本人;不合格职工,通知本人复查,复查如有问题,告知本人进行治疗,属于传染病的要离岗治疗,与其接触人员自行去相关医院进行专项检查,待完全康复后方可正常工作。
五、体检要求
1.职工体检确定在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进行,年度体检在每年下半年进行。
2.年度体检:教职工按院工会、后勤处规定的时间到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
六、本制度由后勤处、校工会(离退休处)负责解释